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2003年6月18日我委印发了《关于报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情况统计表的函》 (国资厅分配函[2003]45号)。鉴于机构改革,地方负责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所变化,为继续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地国资委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指标定期汇总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季报制度。各地国资委在每季度初的15号前将上一季度有关情况和数据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要求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请于2005年1月29日前将2004年第四季度的累计数据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二、请各地国资委确定专门联系人,认真做好季报统计工作。
联系人:王黎梅 岳权
电话:010-63193084 010-63193103 (传真)
附件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情况统计表
( 年第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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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辅分离的国有│改制企业│ │ 享受税收减免金额 │
│地区名称│ │ │ ┌───────┤ (万元) │
│ │ │ │分流安置富余│其中:安置富余│ │
│ │大中型企业户数(个)│户数(个)│ │ │ │
│ │ │ │人员人数(人)│人员人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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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