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增大,样本量增大;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样本量越大;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增大,样本量增大。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以下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 样本选取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十九条 抽样风险是由于抽取的样本不能代表总体特征,从而导致不恰当结论所带来的风险。抽样风险包括以下几类:
(一)错误接受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二)错误拒绝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它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