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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执行审计测试;
  (四)评价样本;
  (五)根据样本评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结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抽样方案,抽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审计对象的各个具体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构成审计总体的单位项目;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差异或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所愿意接受的差异或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差异或缺陷发生的概率;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能够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审计结论所确定的抽样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重要性标准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的水平。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及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不同的审计抽样方法。审计抽样方法分为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两种。
  (一)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二)非统计抽样是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进行抽样和推断总体的方法;
  (三)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提高推断总体的精确度和可靠程度。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大;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增大,样本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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