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
(中内协发[2005]5号 2005年3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 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完整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完整性是指抽样总体的内容能全面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 抽取的样本应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 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 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