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05年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商办改函[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2005年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散装水泥工作,请各地报送:
一、各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情况: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主管领导、主管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
二、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1)本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机构情况:归属部门、性质、人数、经费来源等。(2)本地2004年散装水泥工作报告:散装水泥发展情况,开展的主要工作,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等。以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
以上材料请于2005年3月底前报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联系人:鲁 纹 梁志君
电 话:(010)85226448 85226475
传 真:(010)65128957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2005年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
做好2005年的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持“十五”以来我国散装水泥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超额完成“十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全面提升我国散装水泥发展水平,为“十一五”时期散装水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5年散装水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思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劳动者利益为宗旨,推动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提高社会综合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新技术和新型营销模式为支持,实现散装水泥事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一、 深入贯彻落实《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及国家发展散装水泥各项政策
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简称
《办法》),是新形势下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对散装水泥工作的职责,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相关环节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和依法推广散装水泥提供了依据。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贯彻
《办法》。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使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要积极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
《办法》的落实情况,争取支持和配合,将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列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