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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失效]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开庭前,应当拟好详细的庭审提纲并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庭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开庭时,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仲裁庭纪律:
  一、当事人应服从仲裁庭的呼唤和询问;
  二、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问题,要实事求是,文明礼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
  三、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退出仲裁庭;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准鼓掌、呼口号,对仲裁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即可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可宣布休庭,按《仲裁条例》十八条规定办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决定。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诉、答辩、反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二)有委托律师和其他人代为诉讼、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有申请保全的权利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
  (二)有如实陈述案情、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以及自动履行仲裁文书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并就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询问,以查清事实。
  庭审时,申诉人增加诉讼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可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经当事人辩认。
  宣读勘验、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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