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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2月23日 [2000]司律公字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近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该《通知》对企业在抵押贷款活动中涉及的公证收费作出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告各公证处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二000年一月十日 计价格〔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经贸委(计经委),各人民银行分行:
  目前,企业抵押贷款中存在着收费环节多、重复收费、乱收费及收费标准高的问题,不仅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各项收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办理抵押贷款需要进行评估、公证和鉴证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公证、鉴证。
  二、整顿行政性收费,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收费实行适当减收。
  (一)企业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验证费、查档费、建档费、现场勘察费、过期保管费、注销费、管理费、审查费、确认费等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二)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70%计收。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7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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