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部关于印发<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发布 公通字[2005]16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三章 出警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七章 交通事故认定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 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物证技术室(库)。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群死群伤和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与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一条 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员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电话报警或者当面报警的,受理人员应当做好接警记录,询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情况,并按规定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