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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度)。

  6.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7.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8.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9.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11.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12.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4.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7.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18.髋、膝、踝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1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损。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1.一前足缺失。

  22.脊柱滑脱有神经系统症状者。

  2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24.下肢伤后短缩<3cm、>2cm。

  25.肺叶切除。

  26.成人脾摘除。

  2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28.血小板减少(<8*10/L)。

  29.胃切除1/2。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

  1.运动员因脑损伤及其他原因造成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全身瘢痕面积40%~49%。

  4.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6.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度)。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9.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0.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1.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1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13.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14.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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