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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5%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一侧完全面瘫。

  4.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7.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

  8.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0.鼻缺损≤1/3、≥1/5。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等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13.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4.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15.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拇指)缺失。

  17.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拇指缺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4.一前足缺失,另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5.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白血病完全缓解。

  28.胃切除2/3。

  29.肾损伤性高血压。

  30.一侧肾切除。

  31.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丧失生精功能。

  32.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2%

  1.全身瘢痕面积50%~59%。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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