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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居民户口簿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居民户口簿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通知
(2000年4月19日 (2000)司律公字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据反映,有外国驻华使馆在受理我公司签证申请时,要求提供户口簿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经商公安部有关部门认为,我公民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签证手续、内地居民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凭公安机关制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如受理方要求复印留档,公证处可以办理居民户口簿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对办理居民身份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申请,公证处应按《司法部关于不宜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 (司复[1998]004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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