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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组织实施
  (一)中央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 选择确定试点企业。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首批共同选择100家企业进行试点: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初选10家国有骨干企业;
  科技部负责初选10家转制院所;
  科技部负责在地方科技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初选8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科技厅、直辖市科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按照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各推荐2家企业,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科技部火炬中心(联系人:李享,电话:010-68598356,E-mail:lix@ctp.gov.cn)。
  首批试点企业经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审议后于5月下旬确定。
  2. 试点企业上报试点方案。进入试点的各类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具体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地方推荐的企业试点方案在报送企业名单时一并报送。试点方案经三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地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 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各地方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企业条件、试点内容和支持措施等。
  2. 选择确定试点企业。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选择试点企业。各地方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批试点企业的数量,并兼顾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
  3. 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地方于5月下旬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企业名单一式三份报科技部备案,开展试点工作。
  4. 三部门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试点情况的调研和交流,各地方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评估命名“创新型企业”。
  在中央和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创新型企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组织开展对中央和地方两级试点企业的评估工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命名为“创新型企业”。研究制定支持创新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附件2:
  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主要内容要求


  试点企业应着重围绕以下主要内容制定试点方案。
  1. 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增强技术研发能力,提高成果产业化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发起或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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