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工业协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推动 “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深入实施,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现将《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主要内容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电话: 科学技术部政策体改司 010-588817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010-63193498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010-68591418
附件:1. 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 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主要内容要求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号)的要求,决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作为“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重点任务之一,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探索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效模式和措施,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形成各种类型具有示范性的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