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国结算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参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变更以及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手续。托管人变更“持有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者注销账户时,还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当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机构账户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查询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持股余额和持股变更情况,并交纳相应查询费用,经办人须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托管人作为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应当以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包括保险机构投资者、基金等全部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运作中出现的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交收责任,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业务前,应当与中国结算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唯一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该账户并按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保险机构投资者、基金等(不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全部资金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保险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名称应当与结算参与人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名称、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保险机构投资者等信息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相应材料,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