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月、季、年度生产、财务计划,技术改造计划,产供销计划和购、销、存计划,以及这些计划执行情况的会计、统计报表,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报送开户银行。主管部门汇总的上述计划、报表,要送同级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总行的规定,定期上报所在地区企业的资金和经济指标统计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流动资和银行贷款的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健全驻场(厂)银行机构,配备专职信贷员。对大(中)型企业要逐步配备行政职务相当的并具有助理经济师以上水平的专职信贷人员。企业要为驻场(厂)银行机构和信贷员的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亦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流动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 参考公式
(一)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计算公式:
(1)计划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平均占用额=
上年定额 计划年(季)
计划年(季)÷流动资金×(1+度流动资金周)
度销售收入 周转次数 转加速率
计 划 年 │前三(一)年(同季)
(季)度流 计划年 │定 额 流 动 资 金 计划年│
动资金计= (季)×│平 均 占 用 额 (季)度│
(2)划 平 均 度销售 │----------×1- 流动资│
占 用 额 收 入 │前三(一)年(同季) 金周转│
│平 均 销 售 收 入 加速率│
注:以上两个计算公式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使用。农业计划年(季)度流动资计划平均占用
额的计算,采用前三年(同季)的平均数据;工商业采用前一年(同季)的平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