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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失效]

  第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当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第十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检查审计工作底稿,确有需要改动,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归类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法发〔1996〕3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审计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索引号:        金额单位:     共  页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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