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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负债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9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规定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7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投资资产和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规定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7日)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
(2004年12月30日)


各保险公司:
  随着保险公司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需要及时明确其认可标准,以便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经研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问:最近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自己持有的次级债?如何披露相关信息?
  答: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可:
  (1)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持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为认可资产,但超过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指账面余额扣减计提的减值或跌价准备之后的金额,下同)作为其认可价值。
  (2)如果发行人已经逾期3个月以上未支付或保险公司预期发行人将无法支付次级债的利息,保险公司应当对持有的所有该发行人的次级债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其应收利息确认为非认可资产。如果发行人随后全额支付了所欠利息,且保险公司有恰当的证据(如发行人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有明显改善)合理预期发行人能够支付以后的本息,则可以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并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在认可资产表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1)报告期内次级债的增减情况;(2)可能影响次级债本息可收回性的重大事项;(3)报告期内将次级债重新确认为认可资产(如有)的证据。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SDA(见附件1)中披露发行人和次级债合同的相关信息,以及次级债的认可价值等信息。

  问:保险公司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和反映定向募集的次级债?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定向募集的次级债,应当在到期日前将次级债按以下折算比例确认为认可负债,认可价值为次级债的账面价值(包括一次还本付息次级债的应计利息)与相应折算比例的乘积:

剩余年限在4年(含4年)以上    0
剩余年限在3-4年(含3年)的   20%
剩余年限在2-3年(含2年)的   40%
剩余年限在1-2年(含1年)的   60%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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