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
(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
(四)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
(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局方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局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局方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条 经局方审查认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本规定相应要求的,或申请人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局方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接到申请受理通知后,应按照局方的规定缴纳审查费用。局方在确认收到审查费用后,开始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表明已建立并能够保持质量保证系统,以确保加注到航空器上的油料能够符合相关的适航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应的质量保证系统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需经局方批准:
(一)质量方针及申请人声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的说明;
(三)规定、标准、程序等文件管理体系的说明;
(四)油料来源供应商清单;
(五)油料采购、储运、加注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控制;
(六)检验、检测手段和设备及其管理的控制;
(七)运输和储存设备/设施的管理和控制;
(八)不合格油料的管理和控制;
(九)对受委托方的管理和控制;
(十)自我审核程序;
(十一)向局方报告的程序。
第十四条 局方自开始审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方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申请人满足下列要求后,在10日内颁发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