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期分析委直属机关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防范措施,纠正不正之风。
(四)督促和指导下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
(五)委直属机关纪委协助委直属机关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了解掌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的责任是:
(一)按照委党组和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部署,联系本单位实际,经常进行党章、党规、党纪的教育。
(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对党员的举报,受理党员的控告,转达党员的申诉。
(三)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纠正可能出现的违纪苗头。
(四)核实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
(五)支持纪检委员正确履行职责。
(六)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
第三章 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各自分管的司(厅、局)和直属、挂靠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坚持重要情况通报、谈话和诫勉制度,督促委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和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廉政勤政。
(四)坚持述职述廉、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自律,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八条 各司(厅、局)、处和直属、挂靠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落实廉政勤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