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从严治党、严肃执纪的方针和各级党政领导“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各级党组织的责任
第四条 委党组的责任是:
(一)对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指导人口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四)领导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反腐败工作,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部署开展廉政勤政教育及查处重大违纪案件。
(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
(六)坚持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汇报,分析形势,提出要求。
(七)支持驻委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责任是:
(一)委直属机关党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领导和委党组指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各单位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及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宣传和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