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失效]

  集装箱施封由发货人负责。如发货人委托铁路代封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委托铁路施封”字样,由铁路以发货人的责任施封,核收施封费。并在货物运单上记明集装箱号码和施封号码。
  第五条 铁路与发货人或收货人互相交接集装箱,重箱凭封印和箱体现状,空箱凭箱体现状。
  发货人向铁路托运重箱时,如发现封印失效、丢失、站名无法辨认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以及发现箱体损坏时,应由发货人改善后接收。铁路向收货人交付重箱时,如发现封印失效、丢失、站名无法辨认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以及发现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安全时,铁路应会同收货人对该箱内的货物进行清点检查。发现货物丢失或损坏,应在交付的当时编制货运记录,由责任单位赔偿。
  交接中发现集装箱损坏,铁路应及时编制集装箱破损记录(集统-4),涉及发货人或收货人责任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在集装箱破损记录上签认。铁路集装箱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赔偿。企业自备集装箱由于铁路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时,由铁路负责赔偿。集装箱丢失或损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
  第六条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货人确定重量,每箱不得超过集装箱的容许载重量。
  集装箱的容许载重量为:1吨集装箱810公斤;5吨集装箱4200公斤。
  铁路对发货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应进行抽查。货物装载超过集装箱规定的容许载重量,除按规定补收运费外,并应核收货物超载罚款。
  发货人捏报货物品名或重量,致使铁路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时,发货人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集装箱的装箱和掏箱工作,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办理。委托铁路办理时,铁路核收规定的装箱费或掏箱费。集装箱掏箱后应清扫干净,关闭箱门。
  发货人应不断改进货物装载方法,在不超过集装箱容许载重量的条件下,要装满集装箱容积。要码放稳固,防止窜动、倒塌。
  装入货车的集装箱,货物与集装箱的总重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第八条 集装箱办理站应与地方运输部门、发送或到达集装箱量较大的企业部门签订协议,积极组织地方运输部门、企业部门和铁路部门的车辆,大力开展集装箱“门到门”运输。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