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律师队伍的自身建设
1.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律师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提高办理经济法律事务的能力。除司法部分别在上海、深圳举办办理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的律师培训班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都应把对律师人员的培训列入整个司法干部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地调送到政法干部院、校学习,委托政法院、校、系和其它有关院、校办专业培训班,以及鼓励和支持律师人员参加函授、电大、业大、夜大等多种形式的专业学习,保证培训计划落实。同时,要注意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教育提高律师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搞好律师业务的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工作。
2.全面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律师是知识分子的一部分,应与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相应的科技人员一样,政治上、生活待遇上应一视同仁。要注意在律师中发展党员。
3.要改革律师的考核审批办法,切实保证律师质量。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申请律师资格的人员试行区域内的统考,在取得经验后,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统考,即由司法部统一命题,委托司法厅(局)组织考试,对应考人员的历史、现实政治表现与道德作风等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才授予律师资格,并报司法部备案。
4.法律顾问处的日常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五、司法行政机关应改进和加强对法律顾问处的领导和监督
1.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法律顾问处的人员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加强律师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培训,督促、检查法律顾问处执行政策、法律。
2.审查法律顾问处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审查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业务活动方案,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与检察院,法院有严重分歧的刑事案件的辩护意见。
4.帮助法律顾问处与有关部门疏通渠道,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考核、管理法律顾问处的干部。
六、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群众性组织,主要任务是在司法厅(局)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业务经验,为律师业务活动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律师协会的外事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尚未建立律师协会的省、自治区(除西藏外)、直辖市,应抓紧于今明两年建立起来,并配备精干的专职工作人员,与司法厅(局)的律师管理处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