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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10月8日 (84)司发公字第505号)


  《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反复修改,现印发你们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

  为使律师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中央关于改革政法工作和加强律师工作的指示,现对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律师队伍
  1.积极扩大专职律师队伍。专职律师是律师队伍中的骨干,但目前数量太少,必须大力发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除切实保证将新增的律师编制用于扩大专职律师队伍外,还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批准,用地方事业编制发展专职律师;还可以征得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同意,用法律顾问处业务收入的留用部分,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专职律师,其退休后的待遇争取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解决。
  2.大力发展兼职律师。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选择一些经过法律培训,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和其它适合作律师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批准为兼职律师。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协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培训法律人才,以适应工作需要。
  3.从离休、退休的政法干部、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和科技等各类人员以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聘请符合律师条件,并热心律师工作的人员为特邀律师。
  4.有条件的法律顾问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商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拨一部分合同工指标,用法律顾问处收入的留成经费雇请工作人员,做辅助性工作。
  二、采取多种办法增设法律机构
  1.为了适应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生产的需要,更好地贯彻便民的原则,应当改变目前县、市及市辖区只设一个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几个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还可以试行在农村乡镇或区成立以司法助理员为骨干的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站等,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既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工作,又协助法律顾问处办理某些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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