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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凡法律顾问处,均可开展《律师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全部律师业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司法部批准,也可侧重某项律师业务。
  法律咨询处只能从事解答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其成员(包括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受法律咨询处的指派从事咨询活动时,一律不得使用律师名义,不享有律师的各种权利。
  三、法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律顾问处必须有专门的编制和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人员才能成立。
  只有兼职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而无专职律师的,一律不准成立法律顾问处。已经成立的,应予调整。
  法律顾问处不得与其他机构、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内的律师管理等职能科室及律师协会混为一体。兼职律师和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法律顾问处负责人。
  法律咨询处必须具有大学法律水平的专职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四、法律服务机构的申报和审批
  法律顾问处一般按行政区划设立,由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并报司法部备案。
  法律咨询处由设置法律咨询处的政法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申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成立。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在京的法学研究和教学单位设置法律咨询处,由司法部批准;其他,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申请成立法律咨询处,申报单位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正式行文并提供具备成立条件的详细资料。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认真审查后,及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正式批文通知申报单位。
  法律服务机构的停办、变更,须报经原批准其成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成立面向社会的法律服务机构。
  五、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
  1.组织领导
  法律顾问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各法律顾问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地区、跨省、市设立联合律师工作机构。
  法律咨询处隶属于法学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业务上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法律顾问处和法律咨询处要定期向批准其成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计划、业务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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