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检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财税营[1986]24号 1986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
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总局拟定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是从一九八五年开始调查的,在天津、安徽等十六省、市调查基础上,几经修改,又在全国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税政业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得到与会代表的肯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虽然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但仍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与实际情况不尽适应之处。请你们在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们,在适当时候再作修改。
附件: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一、商品零售
商品零售是商品流通领域中商品(包括物资,下同)的最后一个环节的销售活动。一般来说,商品一经零售,即退出流通领域,进入消费和使用阶段。
商品零售的征税范围:工商企业、联营企业、物资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零售价格销售商品或者将商品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商品批发
商品批发是商品流通领域中商品中转环节的销售活动,包括商品的调拨供应。批发交易行为结束后,商品仍然处于流通领域或回到生产领域。
商品批发业务的征税范围:商业企业、联营企业、物资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批发价格、批零一价或低于零售价的价格,销售给商业批发和零售单位。个体商贩的商品,销售给工交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燃料,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的建筑材料,销售给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给外贸供出口的商品,销售给饮食业作原料的商品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是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