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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
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20日 [86]司发燕字第152号)


山西、陕西、河南、黑龙江、云南省、新疆自治区司法厅: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加强对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建施工管理工作,特制定《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现发给各单位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

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


  劳改煤矿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炭基本建设施工管理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同时,还应体现劳改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劳改机关办直属、联营煤矿的特殊要求,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劳改机关办煤矿是建设长期固定的劳改场所,改造罪犯成为新人,为国家能源建设做贡献的一项事业。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建设施工的经济效益和改造犯人的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改造与施工一起抓,保证完成改造和生产建设的双重任务。
  第二条 使用贷款搞建设,必须牢固树立还款观念和百年大计的责任感,各项工程建设都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除设备、材料提价因素外,应严格按设计概算控制投资。
  第三条 精心组织施工。整个工程施工的合理工期应以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保证实现建井工期为条件,各项单位工程无论自营或外包都必须有时间速度要求,把实现工期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安排上,应以矿建和生产设施工程为主优先组织施工,在安排劳力、资金、设备、材料出现缺口时,应先满足生产系统工程需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实现早出煤、早达产、早收益、早“打滚”。
  第四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编制计划和组织施工,不准搞计划和设计外及超标准的项目。不准擅自修改设计,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必须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报司法部批准后,方能列入计划和施工。
  第五条 省(区)司法厅劳改局要加强对各建设单位的领导,设置相应职能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直属,联营煤矿的建设工作。各建设单位,要迅速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充实干警力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新建矿的领导,要全力以赴抓基本建设。改、扩建矿,要在矿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确定一、二名矿级领导专管基建工作。基建与生产要分别管理,单独核算,搞基建的犯人应单编队、单考核、单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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