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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基建拨款改贷款指标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基建
拨款改贷款指标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总办字第9号 1986年3月22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现对中央级基建拨款改贷款指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贷款指标累计数是否包括利息贷款户指标问题
  按照(85)建总会字第19号文件规定,中央级建设单位基建拨改贷利息贷款户指标,由经办行依据实际发生数直接核定,不包括在总行核定给建设单位的年度贷款指标范围内。据此,总行会同主管部门核定下达建设单位年度贷款指标时,贷款指标累计数不包括经办行核定给建设单位的利息户贷款指标。
  二、关于豁免单位贷款指标累计数填列问题
  1985年根据计资[1984]2580号文件规定报经批准豁免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建设项目,按照计资[1985]2062号文件规定1986年继续实行贷款的,在项目没竣工和贷款未冲销上划前,总行会同主管部门核定建设单位年度贷款指标时,累计下达贷款指标数应包括1985年度以前核定下达的贷款指标。
  三、关于下达贷款指标截止期问题
  为了防止年终贷款管理发生错乱,从1986年起,确定每年12月10日为下达贷款指标截止期。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在截止日后,一般不得再寄发“贷款指标通知书”。
  四、关于增设“退回贷款指标联系书”问题
  为了避免退回贷款指标时发生错乱,增设“退回贷款指标联系书”(附件一)。总行贷款业务部门按照规定需要经办行退回建设单位年度贷款指标时,应填制“退回贷款指标联系书”。经办行收到“退回贷款指标联系书”后,应在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贷款指标结余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回贷款指标手续。
  五、关于贷款指标划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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