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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重申社团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申社团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2000]63号 2001年1月15日)


各社团组织、部属各单位:
  近一时期,我部领导和有关部门接连收到一些企业和个人来函询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的性质以及与信息产业部之间的工作关系等问题。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组织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和规定,答复并重申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是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组织;其业务活动受信息产业部的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类社会团体组织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坏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三)社会团体不得违反(登记的)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其他活动。
  (四)通信、信息业务的社会团体,不具有行业管理的职能,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受信息产业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对于自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审查认定其资格(包括资金来源),要加强对赞助资金、物资的财务管理,严禁挪用、私分。
  (六)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正建设要求,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借机滥发钱、物,拉关系等不正之风,防止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活动。
  (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交纳年度会费,对规定以外的任何摊派和赞助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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