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下发第二批
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海办发[2001]4号 2001年1月31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0]41号)精神,我们对各省(市、区)上报的拟建示范区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辽宁省大连市等17个地市(县)作为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附后)。
各有关省(市、区)海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工作,严格按照《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并抓紧开展示范区的建设。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将从今年3月份开始,对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以促进示范区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附件:
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