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紧修改并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抓紧组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和办事规程及有关表格,这些相关法规规章要与
专利法同步施行。根据修改后的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加紧修订《
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行政复议规程》。加强研究与职务发明有关的问题,适时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继续跟踪研究包括专利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或条约。
加大地方专利工作力度,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要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修改后
专利法的衔接工作,并与有关部门配合,修订或制定地方专利保护条例或专利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
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力度,要以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和实施修改后的
专利法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全国掀起一个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的热潮。
四、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要在2000年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机构和职能总体上得到加强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向地市级政府延伸,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向县市级延伸。不断充实各级地方专利管理机构,努力形成上下一致、多层次协调运行的专利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逐步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和形成灵活、高效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的新机制。
依据“三定”方案,切实履行原各级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做好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
大力扶植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完成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积极做好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认真研究并解决脱钩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维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专利评估机构的审批和资格认证制度,促进专利评估机构、专利咨询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各类知识产权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