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国家环保总局
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办厅[2001]42号 2001年2月13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函[2001]32号),自2001年3月1日起,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不再加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章;同时,《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来源”栏目不再打印来源国,只打印截止符“#”。
经商国家环保总局同意,该局于2001年2月28日前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无需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