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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国家环保总局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国家环保总局
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办厅[2001]42号 2001年2月13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函[2001]32号),自2001年3月1日起,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不再加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章;同时,《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来源”栏目不再打印来源国,只打印截止符“#”。
  经商国家环保总局同意,该局于2001年2月28日前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无需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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