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施细则按上述要求修改后,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具体意见已改在文中(附修改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
为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做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要求以及《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银发(1995)214号),结合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统筹范围暂限于: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县(市、区)支行以及上述机构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含各级营业部等机构)。
(二)统筹对象暂限于:列入上述范围的在册正式职工和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离退休职工(包括已明确由农业银行划入农业发展银行名册的离、退休人员,但不包括原来由农业发展银行按一定比例支付农业银行离、退休费用人员,今后农业发展银行不再支付农业银行离、退休费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统筹项目。
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包括:
1、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2、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
3、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物价补贴。
4、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地区保留津贴。
5、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
6、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护理费。
7、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
(二)统筹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1、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由总行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上年度正式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从“业务管理费”科目“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县(市)支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市)分行统一提取。
4、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随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县(市)支行负责在每月5日前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地(市)分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