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在脱钩改制过程中避免或减少失误,我局要求进行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停业的机构,将其机构的变更情况以登录互联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和登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方式公示于众。各知识产权局应当要求本省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于第一阶段后期将一份用于公示的书面材料提交我局,其内容应当表明专利代理机构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
四、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具体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因脱钩改制发生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我局在今年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中将对此进行检查,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年检不予通过。
拟停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停业手续由原机构的负责人和挂办单位负责,各知识产权局应当监督专利代理机构完成此项工作。停业机构应当办理的手续包括注销机构、终止委托或转委托等。凡因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由挂办单位和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方案批准后,应当立即办理以下事项:
1.将变更情况通知所有处于代理关系中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的委托人。
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机构注册变更。
3.办理所有处于代理关系中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案的变更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清单一式二份。
(2)对每件专利申请或专利案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书。
停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决定停业后应当立即办理以下事项:
1.从即日起不得承接新的代理业务。
2.提交处于代理关系中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案的处理方案,以及关于其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的说明。
3.由原机构的代理人和挂办单位负责通知委托人终止委托或进行转委托(港、澳、台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案必须通知委托人转委托其他机构)。
4.原机构业务由其他机构接管的,由接管机构办理变更委托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1)转委托书;(一项专利申请或专利案提交一份转委托书;同一个委托人有多项专利申请和专利案的,可以提交一份总的转委托书)。
(2)变更清单一式二份。
(3)对每件专利申请或专利案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书。
五、关于收回机构挂牌的问题
停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将其牌照交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