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
(2001年2月1日)
第一条 应考人员在每科考试开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第二条 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备的2B铅笔、钢笔、圆珠笔、橡皮、直尺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纸张、通讯工具等。
第三条 开考之前,应考人员应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上正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凡字迹辨认不清、填写在密封线外、未按要求正确填写(填涂)以及作标记的答题卡和答题卷,评卷时按作废处理。凡因错填或错涂姓名、准考证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损坏答题卡造成不能登统成绩或出现差错的,责任自负。凡在开考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者,视为违纪。
第四条 开考时间到,应考人员方可答题。客观性试题应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选项中填徐应考人员自认为正确的答案代码,答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均无效;主观性试题应使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密封线内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第五条 应考人员要保持考场安静,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互相抄袭,不得冒名代考。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六条 考试终了时间到,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切勿折损)、答题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七条 应考人员临场生病或遇其他必须临时到考场外处理的事宜,需经监考员批准,由流动监考员陪同处理;不能坚持考试的,应终止考试。
第八条 应考人员如违反本守则,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