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取缔榆林元宝典当行
引起行政诉讼一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1]22号 2001年1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你分行《关于取缔榆林市元宝典当行引起行政起诉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西银法[200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银发[1999]140号,以下简称《责任制》)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取缔问题都作了规定。《通知》第二条规定:“……,对非法金融机构,由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认定和取缔;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行为发生地的人民银行认定和取缔”。《责任制》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运营、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四级监管组织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跟踪监控、加强考核’的工作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九十三条还规定:“各分行可根据《责任制》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