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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1年度开展三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1年度开展三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和《全国整治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办发[2001]17号《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5月起,在全国开展过期失效药品监督检查、兽用药用作人用药品监督检查,以及中药材质量监督检查和抽验三项监督检查工作,为顺利完成好以上各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期应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所有药品进行一次集中清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过期失效药品及将过期失效药品改换批号后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对超过已确定有效期的药品,应立即封存没收,监督销毁。
  (三)无有效期规定的药品,超过生产日期5年以上的也要进行抽验,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销售,不合格的予以没收,并监督销毁。
  (四)结合这次清查工作,对发现的销售、使用过期失效和污染、变质药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停产停业整顿或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二、关于兽用药用作人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一)重点加强对以下三种情况的监督检查:
  1、通过改换包装、标签将兽用药假冒人用药的;
  2、兽用药生产企业非法生产人用药品的;
  3、兽用药经营企业非法经营人用药品的。
  (二)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非法挂靠、承包经营,对兽用药生产企业非法生产人用药的按无证生产药品查处,对兽用药经营企业非法经营人用药品和经营未盖兽用标记的人用药品一律按无证经营药品查处。对发现以兽药假冒人用药销售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迅速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监控。进一步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85号),经常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沟通情况,相互配合,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兽用药冒充人用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要采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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