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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申请单位具有良好的仪器使用和管理经验、必要的技术基础和实验条件;
  2、技术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技术带头人应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和信誉;
  3、研究所积极支持研制和改造工作,能够按院规定比例集资、并能自筹更多资金;
  4、能够发挥我院综合技术优势,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
  第九条 院重点项目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以上,院所集资比例一般为2:1。  

第三章 院重点项目的申请

  第十条 研究所应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凡符合院重点支持的项目,可填写《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申请表》或《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改造项目申请表》,报综合计划局。
  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时间每年7月1日-7月31日。

第四章 院重点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我院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过程分两种方式进行。凡对科学仪器发展或科研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院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我院的综合优势选取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对院拟定的项目和研究所申请的项目,综合计划局将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项目申请人做专项报告并进行答辩,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意义、工作内容、技术方案、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及年龄结构、经费预算、验收指标等。
  第十六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院的总体部署及专家意见,拟定支持项目清单,编制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院重点项目的执行和验收

  第十七条 研制和改造项目经批准后,综合计划局将研制或改造项目任务书下达有关研究所并下拨项目经费,研究所应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凡由院内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和协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协作内容和经费分配,并将协议书副本报送综合计划局,协作经费可由院直接下拨协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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