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
研制和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计字[2001]184号)
院属各研究所:
为规范我院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的申请、审批和执行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创新工程科研工作的需求,提高我院科学仪器的研制创新水平,院特设立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专项。
第二条 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分为院重点项目和研究所项目。院重点项目将采取院统一部署和研究所审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研究所项目指各所在制定年度装备计划中自主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研究所装备计划中应列入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属中小型项目由研究所自筹资金解决,符合下述范围和要求的大型项目可推荐参加院重点项目的统一评审。
第二章 研制和改造项目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 研制项目应符合科研工作的发展需求,有创新的设计思想,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明确的验收指标,研制结果应是实用性的实验装置或仪器样机。
第五条 改造项目应通过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工作,提高仪器的性能指标或扩展仪器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 研制和改造工作要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的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的合作。研制和改造的方式可采用自制、改装、引进关键部件、自行设计委托加工方式等。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并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备项目研制和改造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研制和改造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院将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