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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1]142号20010517)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情况,了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动作,我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行报告。
  特此通知。
  联系人:银行一司 贺坤
  联系电话:010—66194575
  传真:010—66016489

  附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


  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防范风险的有关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除按银发[2001]100号通知要求报送月度统计数据外,还应按季报送现金流量表;
  2、按季报告发生的重大变动事项,包括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公司、部门负责人变动等事项;
  3、按季报送再贷款及债券的还本付息情况;
  4、按年报送公司在编总人数以及公司总部和办事处各自的在编人数。
  (二)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1、按季报告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情况和重大经营、处置活动;
  2、按季报告各种资产处置方式处置的资产价值;
  3、按季对人民银行的非现场监测指标做出必要的说明(非现场监测指标的内容、要求详见我行下发的“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00号”);
  4、按年报送下一年度不良资产处置计划。
  (三)内控制度
  1、按季报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按季报送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并及时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四)及时报告突发事件、违规违纪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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