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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整治药品市场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

  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审批和依法进行事后监督是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赋予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审批与事后监督具有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相互取代的关系。我们对企业市场准入、药品广告的审批固然重要,但是对这些审批后的事项进行监督也是同等重要的,我们不应有任何重审批轻监督的思想。实际上我们监督的力量往往是很薄弱的,例如各省真正落实对药品广告监督的人员可能连一个人都不到。目前,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监督工作,国家药监局在中检所成立了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各省(区、市)也要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好监督力量。
  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新的《药品管理法》对于监督不力或失职、渎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处理审批与事后监督之间的关系,再轻视监督,我们将会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重视审批工作的同时,必须意识到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须特别重视并加强审批后的监督工作,在领导、组织及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手段等方面给予特别的支持。
  (三)以我为主与其他部门配合之间的关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对药品科研、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政府职能部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是我们的职责。因此,我们必须担负起人民和法律赋予的责任,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我们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在药品流通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孤立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我们内部尚需注册司、安监司、器械司、监察局等部门的配合,在外部就更需要有关兄弟部门的积极配合。例如:解决非法药品广告问题,就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密切配合;又如: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的问题,需要与监察、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再如: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案件处理,需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等。
  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以我为主与其他部门配合之间的关,多注意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作用,动员一切力量,包括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配合我们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等违法活动。
  (四)辖区内监管与辖区外监管配合之间的关系
  我们的药品监督管理实行辖区责任管理。但是,制售假劣药品、无证非法经营药品等违法活动却一般都是跨地区、跨省、市的,因此,我们所查处的大多数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案件也都是跨地区、跨省、市的。这样,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就会遇到辖区内监管与辖区外监管相互配合的问题。
   有的地方的同志对自己发现的药品违法案件查处比较积极,但对别的地方要求配合查处的案件或举报的案件查处不积极,甚至觉得别人举报本地的问题使自己丢了面子。这是非常狭隘、错误的认识。正是这种缺乏横向协调、配合的情况恰恰给药品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了可钻的监管漏洞。因此,为了加大药品执法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我们药品监督系统的监管效率,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横向协调配合,并建立经常性的、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
  (五)加大药品市场监督力度与机构建设之间的关系
  当前,许多地市县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正在组建中,而我们药品市场监督管理的任务是非常紧迫和繁重的,我们不可能等到全国全部地市县的机构都到位后再开展市场整治工作。因此,我们要求那些正在进行机构组建的地方,在抓机构组建的同时,还要抓好市场整治工作,二者不可偏废。只有组建了机构,我们才能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反过来,市场监督是我们的形象工程,有效的市场监督又可以促进机构的建设。我们希望各地方的机构组建能够一步到位;但如果有困难,仍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实现人员到位。
  (六)政府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是政府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政府监督的强有力的武器。在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工作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要利用新闻舆论宣传,营造出取缔药品集贸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良好环境,取得社会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增强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力;要通过新闻舆论宣传,曝光一批重大案件、增强人民群众用药的自我防护意识;要通过新闻舆论宣传,增加我们案件查处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便于群众监督。因此,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中,一定要主动争取新闻媒介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宣传在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中的正面宣传效应。
  三、关于医疗器械的市场整顿问题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除了要认真按照整顿市场秩序的总体部署,抓好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案件的整治外,针对当前的问题,还要着力认真研究如何规范产品的注册审批、统一标准、加大取证后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问题,彻底纠正重审批轻监督的状况。各省(区、市)药监局要立即着手对现在已发证的一、二类产品注册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同时对一些上市后质量投诉集中的产品要认真研究分析,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产品,该撤证的就坚决撤证,决不含糊。要按照我局近日关于加强对医疗器械监管明传电报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体系实施状况进行全面的突击检查,主动出击,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会上代表提出的一些问题
  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问题,有些问题,已经在郑局长的讲话里和我前面的讲话中都给予了回答,在此就不再多讲了。需要在此明确和答复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农村药品供应使用的监督,有的代表提出乡村卫生院为农村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代购药品的要求应如何掌握,这个问题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7号令《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乡村个体诊所和个体行医人员购药应就近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货。经营网点不足的,经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委托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未经审批擅自代购药品的,应按无证经营处理。
  (二)关于药品广告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郑局长在报告中已把打击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列入了重点的整治范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市场司对此也提出了实施意见,昨天还特别和各省、区、市的代表进行了沟通,希望各地抓紧采取有效措施,从组织机构到监控手段尽快落实到位,以使这项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
  (三)有些代表对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比如,有的代表提出建立全国药品稽查网络,使执法过程实现全国联动,特别是对那些涉及跨省区的案件的查处,可以通过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对此,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有关的建设性方案。
  在这次会上,有些代表还对建立监督稽查队伍、市场整顿等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国家药监局各有关司室(特别是市场监督司)将认真梳理并进行研究。
  同志们! 今年的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更加艰巨的任务,同时也迎来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机遇。希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顺应新的形势变化,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树立信心,克服困难,扎实工作,抓住有利时机,利用有利条件,努力开创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3:

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

认真整治药品市场 努力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市场监督司司长赵晓鸣在全国整治药品 市场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4月16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全国整治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了。刚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郑筱萸局长为会议做了重要讲话,使我们了解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的精神,更加明确了这次全国整治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的任务。明天戴庆骏副局长还要为会议做总结。两位领导的讲话,我们都要认真的学习,贯彻执行。现在我受市场司的委托,就药品市场秩序整治和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谈几点意见。
  今年1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了2001年药品监督管理的四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二项重点任务就是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积极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明确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专项斗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大重点环节管力度,为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为落实会议提出的任务,今年3月9日,我局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1年加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努力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六项工作任务。应当说,今后一段时期药品市场秩序整治和监督的任务是明确的,要求是具体的。而且各省(区、市)已经在认真落实,有的地区已经取得较明显的效果。这充分反映出全国各地区工作在药品市场监督岗位上的同志们是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颁布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的召开,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为我们加强药品市场秩序整治和监督带来了新的机遇,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环境,也为已经明确的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我们将用什么样的精神状态、什么样的观念、什么样的标准、什么样的方法、什么样的速度去依法落实这些任务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我们不能不思考、不能不回答。而且答案只有一个,就是必须要象朱镕基总理在4月2日的会议上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一定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增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下最大的决心,用最大的气力,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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