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巩固取缔药品集贸市场的成果,防止反弹。在过去的时间里,经过各地的不懈努力,我们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在巩固成果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市场的反弹。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部分取缔后的药品集贸市场仍然存在着反弹的可能。在有些已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周边地区还存在着大量的无证经营的现象,成为药品集贸市场死灰复燃的隐患。因此,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对辖区内的药品集贸市场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要加大对由明转暗的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切实防止药品集贸市场的回潮;要与地方政府一起做好取缔后的药品集贸市场的转营工作,彻底消除任何市场反弹的因素。
3、加大对市场整顿工作中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和处理力度。最近,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对市场整顿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全国全面进行市场秩序整顿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充分抓住机遇,把过去没有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解决好。要深入对取缔药品集贸市场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中,要与药品经营企业的换证工作相结合,要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相结合,要与取缔无证经营药品相结合,要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行为相结合。国家药监局将公布已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和重点监控地区的名单,任何企业不得在这些地区设立代销点和办事处,同时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地区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活动
1、统一思想,端正对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认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是一项民心工程,其目标是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是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者的神圣使命。但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也包括药监部门的一些同志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认为打出的假劣药品越多,越说明该地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力,于是主观上存在不想打、不敢打的错误思想。实际上,对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案件的查处,正是我们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表现。各地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必须要提高思想认识,从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出发,增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工作的责任感、荣誉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重视对假劣药品举报条件的核查工作。 群众监督是一种积极有效的监督方式。从上一阶段的打假工作中,我们明显体会到,许多大案要案的发现都是来源于群众、企业的举报和对举报线索的认真排查。群众和企业做为社会监督力量,其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作用不可忽视。目前,我们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还未完全到位,各地药品监督力量还很薄弱,这就更要求我们对群众和企业举报的制售假劣药品线索给予充分地重视,这是增强我们工作效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要求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企业举报制售假劣药品的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地址等,并要指定专人负责,要切实认真对待群众和企业反映的问题,深查深究,从中发现案件线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发挥群众和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我们药品打假工作创造更广泛的群众参与基础。
3、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大案要案的查处。 各地在打假工作中,仍要坚持以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为主,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分子以强大的威慑作用。抓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切实落实郑局长提出的五不放过的原则。过去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是不能对制假售假者绳之以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已对
刑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作出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将被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一司法解释,将为我们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将会对不法分子以严厉的震慑。对于两院的司法解释,国家药监局将在近期转发给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要加大对这一司法解释的宣传工作。各地在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过期失效药品、以兽药充当人药销售、不合格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虚假药品广告的查处工作。
(三)坚持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行为进行规范
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行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药品流通秩序,是我们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目标。我们要认真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对药品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职能,采取合法的监督管理手段,通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换证工作、GSP认证工作、流通领域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销渠道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加大对药品的抽验力度等措施,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达到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目的。
(四)通过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促进药品流通企业改革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这一方针体现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与促进改革发展的辩证关系。我们要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为药品流通企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公平健康和竞争有序的环境,就必须明确药品经营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我认为,药品经营企业的改革方向和目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国家已将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线。要通过合法的监督管理手段,减少药品法人批发企业的数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建立符合现代化市场经济要求的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二是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实践告诉我们,企业规模越大,效益越好,其经营行为就越守法,就越能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三是企业经营管理手段先进。充分的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实现管理和经营的现代化。四是服务优良,质量保证,消费者满意。我们就是要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督,促进上述目标的实现,最终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流通新秩序。
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是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以监督为手段,促进药品流通企业改革的一项强有力的措施。我们5年才换证一次,因此一定要把握住这个机遇,通过换证达到调整药品经营企业组织结构、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目的。我们目前流通企业的现状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素质低,效益差。要通过换证工作,坚决取消一批达不到换证标准的法人批发企业的经营资格,进一步改善我国目前批发企业小、多、散、乱的现状。
对那些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批发企业,我们要依法对其不予换证;对不符合市场准入规定、达不到换证标准的企业,也坚决不予换证;我们要通过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扶优扶强和企业改革的要求,促使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实现企业组织结构重组。一般来说,一个县级地区药品法人批发企业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家,多数要改制为非法人的药品配送中心或者药品零售药店等。
二、在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药品市场秩序会议精神的同时,要正确处理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切实履行新职能与转变观念之间的关系
在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党中央、国务院理顺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并赋予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职责。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已经组建完毕,地市县级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也正在组建中。全国人民对我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寄予了极高的厚望,期望我们能够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药品、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面作出成绩。为了不辜负组织和人民的期望,我们必须首先转变任何与新职能不相适应的旧观念。如果观念不转变,就不可能正确理解和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新职能,我们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可能到位,就不可能坚持依法行政。因此,转变观念是我们履行新职能、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对于这一点,应该说大家都是清楚的。然而,在实际中,我们却发现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常常受到一些陈旧观念和习惯的干扰。特别是在我们一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或者仍然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一些同志在对本地区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或者在开展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时,由于考虑种种关系,种种顾虑,或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而不能坚持依法行政,这是十分错误的,如不纠正,必将影响我们的有效监督。应该看到,地方保护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阻力和障碍,继续充当行业管理者的角色也背离了国务院赋予我们新职能的要求。
我们必须牢记,对于任何危及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违法行为,都必须毫不留情地依法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换证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换证,否则就是我们工作的失职。
(二)审批与事后监督之间的关系
由于受计划经济时期行政管理习惯的影响,加之监督工作复杂,任务艰巨,难度大,以往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一直存在着重审批、轻事后监督的问题。长期以来药品流通秩序的混乱,从某种程度来说,与这一现象有一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