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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定”精神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在行业内卷烟经营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定”精神印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在行业内卷烟经营活动中
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的通知
(国烟法[20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烟草专卖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联系行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在行业内卷烟经营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在行业

内卷烟经营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体系,禁止行业内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烟草专卖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 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符合本规定的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符合本规定的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本规定所指外地卷烟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含云南卷烟交易市场)签订合同并允许全国流通的卷烟牌号(含规格)、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批准签订合同并允许在省内流通的本地卷烟牌号(含规格)。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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