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新加坡
劳务合作业务协调工作的通知
([2001]承商劳字第036号)
各经营公司:
新加坡是我目前对外劳务合作的主要市场之一,我从事对新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较多,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公司内部低价竞争、新方中介费居高不下、不法中间商的介入、劳资纠纷、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对新劳务合作的市场经营秩序。为贯彻落实外经贸部《
关于整顿和规范对新加坡劳务合作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外经贸合发[01]268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对新劳务合作业务协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经营公司应认真落实外经贸部《紧急通知》精神,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二、各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我会《关于加强对新加坡劳务合作项目协调工作的通知》([99]承商字第07号)要求,做好年度登记备案申请工作,未经我会同意登记备案的公司不得经营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三、各经营公司在开展对新劳务合作业务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切实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高收费、乱收费。支付给新加坡中介机构的中介费必须符合我会制订的《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中介费限定标准(试行)》(附件一)的规定。应由新方雇主承担的劳务人员入境保证金等费用不得由我劳务人员承担。
2、严格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在首次对外签约前,应事先征求我驻新使馆经商处意见,做好对新合作方及中介机构的资信调查工作,防止上当受骗。今后,我会将对新不法中介公司及时在全行业予以通报。
3、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务人员的守法、履约意识,教育劳务人员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出现的劳资纠纷等问题。
4、为更好地在我驻新使馆经商处指导、协调下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维护我企业和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避免对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失控,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在新加坡外派劳务人员300人以上的(含300人)经营公司必须在新设立办事机构;100人以上(含100人)未设立办事机构的,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00人以下未设立办事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的,必须书面委托相关的我经营公司在新机构代管,并签署代管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