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处违法矿业活动,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
加大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越层开采、以探代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取缔个人开采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取缔违反国家规定的土炼油及违法的选冶企业和厂、点。加强对矿石流通的管理。对矿产品没有市场、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没有保证以及布局不合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按规定报请实施关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关闭属于关井压产的煤矿和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注销采矿许可证,继续进行开采的要按无证采矿查处。对于哄抢、盗窃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等违法行为,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在矿业活动较多的地方,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矿产督察员队伍,通过群众举报、新闻舆论监督和加强矿区巡察,建立矿业秩序管理监控网,强化对维护正常矿业经济秩序的监控力度。
四、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规范出让转让行为
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大力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对能够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就不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矿业权招标、拍卖、转让、出租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规范转让行为,矿业权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受让方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出租采矿权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转让程序进行。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出租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凡是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和处置。要严格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好评估机构资格关、评估师培训、考试、登记注册关和评估报告确认关。严肃查处评估机构及委托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评估机构或委托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强化监督管理
继续关闭在交通要道和风景区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关闭在耕地中取土的砖瓦厂。严格审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矿山企业开采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其保护环境的监督检查。对以往因矿业开发造成生态地质环境损坏和形成灾害隐患的矿山,要有计划地进行治理,恢复和造就良好的生态环境。通过试点建立绿色矿业示范区,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探索。
六、搞好矿产资源规划,加强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