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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
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169号 2001年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结合矿业经济秩序的现状,现就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业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矿业权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实现了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后,一些地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开采规模过大,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选冶,越权审批发证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影响市场秩序的全局,影响我国经济当前和长远的发展。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对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扎扎实实又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工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一年时间整顿,使上述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促进矿业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努力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的发展。要大力推进行政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提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营活动进行严肃查处。对越权换发证和审批矿业权转让的,必须及时纠正。严格贯彻部关于暂停颁发稀土等八种矿产采矿许可证的决定,认真查处违反该决定的审批发证行为。对无证采矿的用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对包庇、纵容矿业违法行为或巧立名目索取好处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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