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出面,在新生入学前采取举行资助仪式、召开座谈会、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对受助学生进行教育,使受助学生充分认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重大意义,增强克服困难,发奋学习,建设西部,振兴中华的使命感、责任感。
西部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要认真总结去年资助款发放工作的经验,按照便于管理、便于发放、便于学生使用的原则,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引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资助款,养成勤俭节约、不慕奢华、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
西部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要及时将受助学生名单向受助学生就读高校及其所在省(区、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进行通报。各有关省(区、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及有关高校要切实承担起联系在本地和本校就读的“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的工作,及时掌握他们在校期间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日常培养教育、跟踪管理,并与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定期通报情况的制度。
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文明办[2000]8号文件的要求,把“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本地有关高校做好受助学生培养教育工作,落实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由所在院校减免50%等有关政策,帮助有关高校解决实际困难。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所在高校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意义,紧密结合学校实际,确定专人联系受助学生,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要给受助学生提要求、交任务、压担子,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西部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要对受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表现、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或本人提出不再接受资助的,由西部有关省(区、市)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核准,予以撤消,并将资助名额及剩余资金用于资助同年级品学兼优的特困生,同时将变更情况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
各省(区、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要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有关情况,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有利于“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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