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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做好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做好人民银行
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189号 2001年6月15日)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1998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人民银行所办经济实体“先脱钩,再整顿”、“脱不出去的,一律撤销”的指示精神,各级行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对辖内所办的商工贸类实体,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脱钩处置,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部分债权债务数额大、资产缩水严重的经济实体未与人民银行彻底脱钩。对这些难处置实体,各级行通过核查,基本上摸清了底数,查明了原因,落实了责任,处理了一批责任人,为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创造了条件。
  为实现人民银行与所办商工贸类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解决好遗留问题,以便各级行集中精力抓金融监管,总行决定对尚未彻底脱钩的人民银行系统所办商工贸类经济实体进行撤销处理,对应付金融机构的债务按总行核查认可的数额尽快加以解决。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继续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站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决定的高度,本着对国家资产认真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脱钩处置工作,按总行明确的政策措施、原则和操作程序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
  二、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造成经济实体损失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因组织领导行为和经营管理行为违规、违纪、违法而造成人民银行所办经济实体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凡违反法律、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凡因责任人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造成经济实体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对责任人的处理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纪检监察、人事、内审部门参加,视责任人目前工作单位的不同,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目前在人民银行工作(包括已经离退休的有关责任人)的,由人民银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已调出人民银行但在金融系统工作的,由金融系统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已调出人民银行、现在地方部门工作的,由金融系统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当地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积极、主动工作,千方百计挽回经济损失,确有突出成效的,可减轻或免于行政和党纪处分。对已作出处理但在脱钩或资产核查中又发现问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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