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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外汇利润延迟结汇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外汇利润延迟结汇的批复
(汇复[2001]246号 2001年8月9日)


广东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关于外汇利润延迟结汇的请示》(广发银际[2001]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你行对粤海集团的债权损失应用外汇资本金冲销,如外汇资本金不足,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购汇。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你行逾期18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可在今后年份内冲减外汇利润,但不应冲减2000年度外汇利润。
  三、你行2000年度以物抵债利息收入1,750,833.62美元,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我局核实后,可从当年外汇利润中扣除。剩余的外汇利润37,566,090.74美元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2000年度外汇利润结汇的通知》(汇发[2001]107号)要求,在8月底前先行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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