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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59号 2001年8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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