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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六、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暂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会计分录按本文三、(二)中的规定执行。
  七、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会计分录按本文三、(二)中的规定、执行。
  八、农村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金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帐并按规定进行核销,应收利息(表内,下同)则按规定冲减利息收入;冲减贷款本金有余额的,继续冲减应收利息,冲减应收利息不足的,则不足的部分按规定冲减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一)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差额作为呆帐,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呆帐准备;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入帐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抵债资产价价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转入呆帐贷款科目时:
  借:呆帐贷款类科目
   贷:××贷款——××户
  3、经批准将其差额冲减呆帐准备时:
  借:呆帐准备
   贷:呆帐贷款类科目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户
  4、将应收利息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二)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即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帐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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